大将军的读书郎 第643节 (第2/4页)
很严格。 古代女人地位低下,但“妻”的地位却不容有失,因为妻子是要给男人生儿育女,传宗接代的另一半。 当然,纳妾还是很随意的,但是宋朝律法明确规定妾的地位不得高于妻,如果有妻子告到官府,丈夫偏向小妾,刻薄妻子,那后果也很严重,小妾会被强制离婚,丈夫也会被罚。 宋元时期基本都是如此,到了明朝之后,明太祖朱元璋在《大明律》中也规定已有妻子的男人,在外面再娶妻子,就会被判杖刑九十,后娶之妻强制离异,这也算是中国古代对重婚罪最严厉的刑罚了,要知道杖刑九十很可能都会把人打残,可见大明律法中对男人重婚罪惩罚有多么严厉。 但是平妻的称呼还就起源于最严厉的大明王朝! 这主要由于明朝中后期中国商业经济越来越发达,商人越来越多,有不少商人经常要在外地经商,老家有正妻照顾家庭,那么在外面经商也得需要女人啊,于是就会糊弄一些女人称其为外室平妻,这意思就是说她们的身份地位和正妻对等,只是不进祖宅属于外室而已。 因此外室平妻这个称呼逐渐出现,这也就是传承于唐朝时期的并嫡之风,同样在明朝也是由于民间这种平妻风气逐渐盛行,官府也是默认,只要民不举官就不究,尤其是那些两江盐商富可敌国,他们可不止娶一个平妻,几乎是每到一处就养一房外室平妻,谁让他们有钱呢。 清朝基本承袭了明朝制度和律法,而明朝民间这个包养外室平妻的社会风气也被清朝所继承,尤其是到了乾隆时期,清朝国力达到顶峰,商业经济比明朝有过之无不及,虽然清朝律法对于多妻并立惩处也是很严格,但还是民不举官不究,那些有钱人也就肆无忌惮的继续包养外室平妻。 乾隆后期,乾隆皇帝鉴于民风如此,他也就放松了关于一夫一妻的律法,乾隆后期在《大清律》附例中规定在嫡妻不能孕育的情况下,允许男人可以在拥有一名平妻,但是平妻所生的孩子将来要兼祧两房,就是既是平妻的孩子,也是嫡妻的孩子,要给嫡妻养老送终。 因此乾隆后期这条附例推出,虽然不是基本律法所规定,只是以附例形式出台,但也等于间接在法律上认可了平妻的地位,而在民间也让正妻与平妻之间以妯娌关系相论,可以说乾隆后期推出的这条大清律法的附例非常奇葩。 由于这条附例的奇葩,也让很多司法官员在执法时产生分歧,清朝的最高法院大理寺就承认平妻的地位,但是刑部却坚持按照《大清律》中一夫一妻的基本大法执行,不承认平妻的地位,刑部始终认为平妻的身份就是妾,不是妻,只是男人用于糊弄女人的借口而已。 因此在这一时期虽然《大清律》附例中承认了平妻地位,但是民间还是不敢明目张胆地娶平妻,直到道光中后期,清朝陷入列强侵略之际,国家制度也逐渐混乱起来,对于正妻与平妻的法律约束才越发宽松。 到了晚清时期,民间的有钱人已经完全可以明目张胆,按照娶正妻的规格迎娶平妻了,所以平妻一词也在晚清开始越来越响亮,民间也称之为对房。 以至于一些在晚清时期被割地赔款出去的地方,民间的流行一直都是按照《大清律》来的,例如某位上了年纪的富商,他就曾经娶了一位妻子,又因为利益纠葛,娶了两位平妻回来,生了十几个孩子,都拥有继承权! 后来闹的都上了新闻啦! 但是清朝在基本法律上从来没承认过平妻的合法地位,这里就要说一说为什么非要得到法律的承认。 因为在古代正妻是受到法律保护,在分家产的时候是有话语权的,只有正妻所生之子才能继承遗产,而且正妻不是随便就能休弃的,必须要满足七出之条才能休妻,并且在法律上满足七出之后还有三种情况下还不能休妻,一是主持了公婆丧礼的媳妇即便满足七出之条也不能被休弃;二是糟糠之妻不可弃,也就是女人与男人共患难,男人发达后即便女人满足七出之条也不能将其休弃;三是娘家已经家破人亡,离婚之后没有依靠了,这样的情况即便满足七出之条也不许休弃。 所以可以看出正妻在律法上受到很大的保护和利益,而妾则不同,妾可以随便就被男人休弃,即便不满足七出之条也可以被休弃,甚至正妻都有权利将妾赶出家门。而且妾的身份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,只有高级妾在官府与男人登记注册了,才能受到保护,主要也就是她的子女可以分取一部分遗产,但也只是在不触及正妻利益情况下,如果妻妾产生矛盾冲突告到官府,那官府基本都是保护正妻利益的。 因此从古代的律法中就能看出,平妻如果能受到法律认可,那会获得很大的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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