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刑法课(五十一) (第2/6页)
望别人用有色眼光意淫老师,特别是曾经处心积虑想染指老师身体的周老师 。 「老师,刚刚周老师是不是来过?」 我也不知道怎麽掩饰心中的疑问,直接了当就走到正在客厅看书的老师面前 发问。 「是啊。」 老师也不打算隐瞒我,看也不看我一眼答道。 「他帮我把车开回来。」 老师接着道。 什麽?我以为等明天老师手比较不酸不痛,我还可以载老师过去牵车一趟, 让我酸痛的背部再享受一下少女酥胸按摩的复健,没想到老师宁可麻烦周老师, 也等不了明天。 况且,老师明明就不喜欢他,好吧,应该说好像不喜欢他,我也不太确定, 毕竟周老师年轻风趣、多金之外还很有正义感;回想即将满一週年的3学运 ,学运期间他在台上的慷慨陈词,还有赞助游览车送学生北上、提供便当这些事 ,除了他想要上陈湘宜老师之外,他几乎毫无缺点,何况,想要上陈老师这件事 ,根本就是所有男性的梦想啊,根本也不算是什麽缺点!而周老师是怎麽把老师 奥迪开回来的?最省事的方式一定是先来拿钥匙,然后花钱坐计程车过去,才把 老师车子开回来,不但像嫖妓一样既花钱又出力,过程毫无快乐可言这点则比嫖 妓更惨,他只是专程来当老师的工具人。 想到这里,刚刚才意气风发地在老师身上喷出浓精的小小平几乎难过地缩阳 入腹,我落寞地道:「老师,他那麽喜欢您,您还麻烦他专程过去把车开回来, 他岂不是变成工具人了吗?」 接下来我没说的是,要是哪天他自作多情,最后求欢遭拒时,会不会发展成 上个月才发生的某科大学长求欢不成,杀学妹再姦尸的严重社会桉件!?说来那 个桉件也引发不少争议,要是当时那位学长真的如他所说,是先杀死学妹再侮辱 尸体,然后焚尸,那就相当于数个行为的实质竞合,是刑法第27条的杀人罪 还有刑法第247条损坏、侮辱尸体罪的数罪併罚。 而且姦尸和焚尸虽然都在247条「损坏、遗弃、污辱或盗取尸体者」 的构成要件里面;然而,他当时是基于不同的犯意,两个行为又没有时空连 贯性,所以光247条他就要实质竞合两次,包含一个姦尸的污辱尸体行为和一 个焚尸的损坏尸体行为。 不过,杀人罪的下限最低可能只罚十年,毁损尸体罪的下限也只有六个月, 实际竞合的结果可能不会到无期徒刑这麽重。 他选择这样的供述,对量刑而言是最有利的。 但若实际上他是先姦后杀学妹,甚至是边姦边杀的结果,那就不是实质竞合 、数罪併罚,而是先将强制性交并故意杀害被害人以「数行为的评价上一罪」 先处理,也就是结合犯的态样,成立刑法第226之的超级重罪,刑度只 有两种,就是死刑或无期徒刑,然后再实质竞合焚尸这个毁损尸体的行为数罪併 罚。 总之,至少就是无期徒刑起跳。 我怕老师玩火自焚,正想提醒老师,却看见老师沙发旁有件运动夹克,在这 样的天气,又刚洗完热水澡,老师应该不需要穿到那件夹克。 我懂了,刚刚周老师来拿钥匙的时候,老师并没有如我揣测的春光外洩,而 是套着那件夹克拿钥匙给周老师的,老师激突露点的画面只让我独享。 一方面,她确实好好地保护了自己,一方面,她并没有把我当作和周老师一 样的外人!想到这里,我几乎要开心地手舞足蹈,因为我知道我和老师的关係完 全和别人不同,老师在我身边如同我在老师身边一样的自在!不过接下来老师无 心的一句话又把我从天堂打入地狱:「放心啦,后来发生某些事情,我和他的关 係已经不一样了。」 这这这到底是什麽意思,难道她果然在我不知道的时候跟周老师进行了跨领 域的「交流」?算了算了,爱她就要完全包容她,如果她真的胡搞瞎搞,我就不 会那麽喜欢她了,我相信老师的分寸。 看着老师书架上满满的各国文献,我也随手从书架上拿了本中文教科书看着 ,毕竟「少时不读书,长大炎亚纶」 嘛。 以签了卖身契的长工而言,我堪称「僭越」 地坐在老师身边,就这样静静地度过了半个小时。 熟悉的引擎声响起,是周老师开着老师的奥迪回来了。 老师不等周老师按门铃,就赶紧穿上外套站在门边等周老师归还钥匙,验证 了我刚刚的猜测,老师在平常时还是很谨守男女之间的分际;那我就更猜不透这 样的她怎麽会在我面前像个淫娃,什麽玩法都愿意嚐试,甚至连我跟别人性交她 也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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